我是湖北宜昌人,于2001年9月和前夫在兰州结婚,婚后我们自己买地盖房,2007年底我们协议离婚,协议规定女儿由我抚养,前夫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至女儿工作为止,所建房子因是老宅基地由于当地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暂由男方居住,拆迁补偿后所得各半,东部一间铺面每年租金所得各半。离婚后除我拿走当年铺面租金,我几乎净身出户,把女儿托付给父母后,一直在外打工抚养女儿,几次打电话催讨女儿生活费及铺面租金无果后,我于今年7月份亲自去兰州要钱,前夫找理由拒不给钱,而我实在无财力也无精力去兰州催要,现在女儿越来越大,而我父母是和哥嫂居住,多有不便,对女儿成长不利,我想前夫能履行协议给我该给的经济补偿在老家买一处房子有个属于自己的家,不用再寄人篱下,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0-10-22 1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