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关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支付,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单位给予劳动者补偿,至于是一次性补偿还是按月补偿,法律对此没有硬性规定,由双方约定。竞业限制的补偿金只能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合同后给予,至于补偿金数额,法律没有明确标准,一般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以司法实践作为参考,现阶段全国多数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案例判定的标准是员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0%至30%作为月度补偿额。山东李春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