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和第九十四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
tristonlee:感谢张守迎律师的解答。
你好,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违反出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等,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虚假出资和未交出资款不同,区别在于前者是无代价而取得股份,行为性质为欺诈。后者是未交出资款也未取得股份,其行为性质为违约。
追问: 那应该不是的,我司其中一股东出资设备高估,未经评估验资,向我司申报10万元。因怀疑经查明,公司设立时,该股东的出资设备实际价值在公司设立时价值实为7 万元,并且半年内以贬值至5万元,该股东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此事又该如何处理? (2015-10-30 15:42:04)
支持(0) 解答者:李中学律师 积分:11500分 活跃等级: 同步微博: 如对解答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我。你好,虚假出资实践中往往有以下表现形式:(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追问: 那么,,我司其中一股东出资设备高估,未经评估验资,向我司申报10万元。因怀疑经查明,公司设立时,该股东的出资设备实际价值在公司设立时价值实为7 万元,并且半年内以贬值至5万元,该股东该承担什么责任呢?这样能否构成虚假出资?此事又该如何处理? (2015-10-30 16:10:22)
支持(0) 解答者:胡熠平律师 积分:11105分 活跃等级: 同步微博: 如对解答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