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问题请问三个月的借条,担保人的有效担保期限是多少
您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ASK1449792559ety:感谢赵明岩律师的解答。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贷款到期借款人不履行还款的话,贷款担保人需按照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履行还款。
一般来说这是与贷款或借款时,订立的合同所决定的。如果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则贷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结束。
你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看具体情况。约定优先
担保责任没有免除,担保方式虽然未作约定,但根据法律规定,属于连带保证人。因为没有借款期限,担保责任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开始计算担保时效。
对于在贷款合同和前款中就保证期限有明确规定的,则又可分两种情况:在保证期间内,银行未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担保人免除责任;如果银行以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则保证期间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