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原告提交的遗嘱是“父亲”书写的全文遗嘱(符合法律要素),双方都没要求鉴定,判决没采纳遗嘱。 原告上诉, 二审上诉人又提交了一份遗嘱是“母亲”书写的遗嘱(内容同上)。 都有他们的签名和年月日。行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提问者对于答案的评价:ASK1457056440xtk:感谢赵强律师的解答。
如果手续上没有瑕疵,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法律规定的遗嘱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五种形式。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不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立遗嘱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否则是无效的。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您好,建议咨询法院,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你的具体情况?南京律师,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办公室在地铁火车南站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