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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救措施

药品经营超范围补救措施

发布时间:2016-07-01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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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林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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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林祥律师   [江苏-扬州] 4000100148

、超范围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处罚,限期停业整治,整改不到位的将撤销其GSP认证证书或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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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春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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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论处,案件应以无证经营论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1、责令停止经营超范围药品,没收超范围经营的生物制品、2、没收违法所得、3、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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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平律师
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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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平律师   [江苏-常州] 1377504539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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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丽萍律师
北京市傲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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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丽萍律师   [北京-朝阳区] 13910189633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超出经营范围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据此,判断超范围经营可否开具发票的关键在于:业务是否真实,票货是否一致,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
  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从未明确规定过超越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有些地区,税务机关曾规定过超出其经营范围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比如:《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行办法》(湘税发[1994]032号)第四条(四)规定:税务所窗口开票人员如发现纳税人要求代开的货物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代开的销售额与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等疑点时,应及时与管理该企业的专管员联系并向所长报告,通过核实批准后,方可代开专用发票。
  因此,建议企业发生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此类情况,应先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咨询当地对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是否有本地规定。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了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票货一致,而当地税务部门也未规定超越范围经营开具发票的行为为禁止,企业是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 IC卡。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贵公司如发生规定中情形之一,税务机关不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有依据的。在实际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做出的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而无权根据自已的判断做出任何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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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麟律师
陕西行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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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麟律师  [陕西-宝鸡] 18991769298

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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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林刚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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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林刚律师  [北京-朝阳区] 13391711388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
1、责令停止经营超范围药品,没收超范围经营的生物制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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