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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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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也要被司法拘留吗?

我表弟与邻居的伤害赔偿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他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法院执行员说再不履行就要拘留,是真的吗?

发布时间:2010-10-28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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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广盟律师
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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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广盟律师   [山东-济南] 18678895306
回复时间:2010-12-13 10:48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按照法律应当被拘留的,会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而最常见的行政拘留的产生往往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所以通常干脆就叫治安拘留。治安拘留最长不超过20天。什么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一种配合刑事诉讼的临时措施。按照刑事诉讼法,对于下列情况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刑事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符合以上第四、五情形的,也可以决定刑事拘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不得超过14天,多次作案,团伙作案,流窜作案的不得超过37天。拘留到期之后或者被转为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或者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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