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会议记录的签名
会议纪要不具有法律效力。
1、会议纪要是根据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加工整理而成,反映会议基本情况和精神的纪实性公文,主要具有综合性、指导性、备考性等特点。 2、会议纪要无非是地方党委、政府与下属各局、委共同协商地方政策的会议记录,无法上升到法律、法规、规章的高度,不是规范性文件,其效力远远低于法律、法规、规章。
会议纪要具有确定某一行政事项如何处理的初步意见,因此具有证据意义。
我国的各种过来制度规范分为:第一法律,是最高的效力。第二发、是法规,第三,是规章,第四,条例。第五是规范性文件,是最低级别的制度规范。
行政机关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会议纪要、请示报告、工作制度以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对具体事项作出处理决定等文件,不是具有普遍效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