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胁迫B,在B不得已的情况下杀死C,请问B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且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为的行为,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故成立犯罪阻却事由,不认定为犯罪。否则,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涉嫌故意杀人罪,但这种情况你属于【胁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每天都有杀人,性质没有变,但这个情节有点重了,又因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所以,最高可能判无期。
如果B的身体完全受到强制而无法自我控制或完全丧失意志而受人故意摆布发生此行为时不认为是犯罪,否则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涉嫌故意杀人,要看具体的情节,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已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 荣誉 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 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以胁迫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A的问题大点,B的问题会少点。
B是被迫的,身不由己的,只要事实是真的,问题应该不大。
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