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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an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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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条款解除

曾就职上海一教育机构,现已离职。原劳动合同中有竞业条款,但去年9月离职以来没有竞业补偿,请问如何通知对方解除竞业协议?

发布时间:2019-06-1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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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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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泽律师   [北京-西城区] 13552506396

你好!你在签订况业限制协议时有约定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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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哲律师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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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哲律师  [江苏-无锡] 17625036180

你好,感谢你的信任

企业方是不可以乱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的,会产生高额的用工成本,亦会发生一定的法律风险,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针对你的描述,从法律的角度为你作如下分析:
从定位来看,目前的情况是“竞业限制协议纠纷”。
从定性来看,到目前为止,原企业已累计三个月未向你支付经济补偿,构成违约。
从定量上来看,有约定按约定,若合同中未约定经济补偿,由法律意思进行填补,你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原单位按月按照你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鉴于上述分析,建议你:
积极与企业协商,协商不成的,你可以准备好相关证据,向企业营业地法院起诉予以解决。
可直接向法院请求追究单位的违约责任,既要求单位支付未支付的经济补偿,还可以请求法院解除你与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

虽然未按时向你支付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你仍切忌直接到与原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中工作,也不能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从事同类业务。因为企业没有按时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属于违约行为,若你擅自从事竞业限制方面的业务也构成了违约。

竞业限制期限内,若企业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那你可以要求企业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最后,关于本解答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你可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支持(0) 解答者:陈思哲律师 积分:200 活跃等级: 同步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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