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今年7月1日到本市一家刚开张的超市工作,7月份期间以超市刚开张为由多次“义务”加班,试用期三个月,10月份刚签转正协议,就以亏损为由裁员,并未给员工买社保险金,10月份以盘点由又多次进行加班,都无任何加班费,11月正式裁员,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赔偿?
可以要求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及要求保险费。如果有证据加班那就要求给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