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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用航空法>对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

发布时间:2010-11-19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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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广盟律师
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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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广盟律师   [山东-济南] 18678895306
回复时间:2010-11-19 15:14

我国<民用航空法>对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按下列规定执行:①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②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③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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