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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理

对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当事人的行政处理

发布时间:2010-11-22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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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建洪律师
广东广田律师事务所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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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建洪律师   [广东-东莞] 13509016709
回复时间:2010-11-22 14:54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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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建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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