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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离开户籍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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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24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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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伟律师
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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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伟律师  [重庆-重庆] 13908344825
回复时间:2010-11-24 11:19

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在北京指的是7至15周岁的未成年人。
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现在暂时居住地的人民政府的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以在暂时居住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以进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参考法条:《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二、六、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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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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