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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时间:2010-11-24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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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伟律师
重庆银盾律师事务所
[重庆-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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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伟律师  [重庆-重庆] 13908344825
回复时间:2010-11-24 12:46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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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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