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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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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期间的债务谁来还?

未婚同居期间的债务谁来还?

发布时间:2010-11-25 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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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孝华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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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孝华律师  [广东-深圳] 13600179618
回复时间:2010-11-25 03:49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对于一方因为个人目的所欠下的债务,由该方个人负责偿还;对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双方可以协商负担比例和方法,协商不成的,可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双方共同偿还。
  参考法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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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孝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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