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5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实行双罚罪,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 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