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另签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只有一份,而且是公司单方持有,协议可能是规定在未为公司创造效益的情况下工资按基本工资的15%开,由于当时匆忙,没仔细看.如今也过了试用期,但由于种种原因工资只开了15%,还要求我天天去新地点上班,我不同意,公司就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并立即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上规定应该是提前一月通知我或者是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请问我是不是有权利要求公司的补偿?协议书单方持有可否被视为生效的?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公司补偿差额工资呢? 问题补充:毛律师,您的意思是我签的这份协议书是无效的,我有权利向公司索取补偿是吗?可还有人说协议书只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就是有效的,不存在单方持有和双方持有的说法,请问到底哪个是准确的呢?
发布时间:2010-11-30 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