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我合同签约到2012年12月,工作职务:总经理特别助理,工作内容:协助处理厂里各种事务。但是现在,公告给我的职位是:品质主管2、我是08年5月进厂,当时合约到09年12月,我于09年10月到12月办停薪留职,10年1月回来上班,当时没有跟我续约合同,而是到2010年8月,在我的催促下才给我签订的上述合同。鉴于以上2个情况,如果我现在自己选择离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赔偿?谢谢!
建议先不要离职,可找单位协商解决争议,也可申请劳动仲裁。祝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