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无酒驾、无违章、未超速),一6岁小孩从相向行驶的中巴车上下来(当时中巴车已停,下客),从中巴车尾部突然奔跑横穿马路,导致与我公司车辆的左侧部位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积极参与事故现场勘查,救护小孩,目前医药费一直由我方垫付。但交警部门在事故发生13天后尚未进行责任划分,而且事故车辆一直扣押在交警部门。请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无时间限制?事故车辆在交警部门扣押有无期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