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8日我被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刑事拘留,2008年2月1日批准逮捕,2008年3月13日检察院公诉至法院。2009年3月16日将我由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认为我无罪,将判决无罪时,2010年5月20日检察院突然向我及法院下发撤案决定书,理由是不认为我是犯罪。我被羁押424天。2010年9月7日法院下发刑事裁定书: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 2010年12月5日我向检察院递交刑事赔偿申请书,然而检察院不依据新《国家赔偿法》给回讫。说本案适用旧法不适用新法。 请问法律专家:我能否获得国家赔偿?适用新法还是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