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到公司半年,目前怀孕40天,之前工作一直排在部门最后三名.但想着公司缺人,而且培训也需要较长时间,忍了.现在怀孕后,要求从这个月起休息,说身体不舒服.天天面对电脑有辐射2.员工现在要求休假,并发基本工资,一直到休完产假后.3.公司要求假条,该员工直接说,我舅舅在医院,你要什么样的病假条,我都可以开给你们.请问: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部门本来就缺人,如果这样,等于公司养了一个闲人.而我们是私企.就只能忍了吗?公司现在要求很低,分娩前正常上班,能完成多少完成多少,但请假要正常扣除.注:该员工是外地员工,没有北京的生育保险.除此以外,保险都正常缴费.公司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0-12-11 15:36你好,关于你的问题我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仍然可以依据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建议你方从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着手,看看该职工是否有违反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更多的劳动法知识可以登录我的专业网站http://www.fame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