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望奎县的李某在与前夫蒋某离婚两年后(2008年)被前夫的朋友兼生意合作者牛某告上法庭 起诉原因是蒋某在2004年欠牛某30万元人民币 并出示了由牛某书写蒋签字的借据落款时间是2004年3月 事实是这张借据是蒋某2005年因伤害他人被羁押审查期间(2005年)看守所里签字的 (有录音为证 )因当时审查期间不允许家里探望 牛是通过关系进去的 那么他们的行为是否属违法行为 在此违法行为下所书写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 牛某起诉同时还保全了李某的房产并冻结李某的银行存款 而当时却没有保全蒋的房产此行为是否有不当或什么阴谋呢 ?而此欠款一事李也是在被告到法庭才知道的! 事后蒋某也承认签字是因为想规避法律赔偿 和搪塞李某 因为蒋某想出来跟李某离婚 并想多分得财产而写的假欠条 (蒋某在和李某婚后在外边一直有其它女人) 那么此时此欠条是否还要李某偿还? 请那位好心的高手帮忙解答 ! 急 急 急! 谢谢好心人!
发布时间:2010-12-13 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