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作为甲方(由镇长签字)与乙方(个人)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其中合同内容包括:“该建筑用地为国有土地,甲方负责完成土地平整并进行规划后将土地转让给乙方。 \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基本价格为 元/平方米,转让给乙方的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地价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 \ 乙方付清购地款后,该建筑用地的使用权即属乙方拥有,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一书两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关手续,办理手续所需的各种税、费用由乙方负担。”当乙方要求甲方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大证,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小证时,甲方未能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大证,还要求乙方交纳土地出让金,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小证。土地转让不是必须先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吗?并且签订转让合同时,甲乙双方又没有签订其它协议(如土地出让金协议),甲方也没有其它告知。镇政府可以转让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吗?我们该怎么办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呢?
发布时间:2010-12-14 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