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2010年3月10日在一家公司上班,当时签了一年的合同。可合同上面的章盖的却是上海总部的公章。(上海是母公司,北京是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北京公司的营业执照是2010年4月1日才办好的,当时签合同时公司也说北京的营业执照还没有,就先以上海总部的名义签,后来就一直再没有补签)。且公司至今为止一直未帮我缴纳社保,我现在想离职,而且也看了写劳动法,觉得这个可以要补偿,但是我不知道该提出哪些补偿?还有申请仲裁该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