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未遂?
1.犯罪未遂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2.犯罪未遂的特征
从犯罪未遂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同犯罪预备行为相互区分的主要标志。“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判断的行为是否属于“着手”,必须按照刑法分则上对各种具体犯罪行为规定的不同特点具体分析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着手”的判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①实行的行为已明显的反映出罪犯的犯罪意图。
②实行的行为已经接触或直接指向犯罪的对象。
③实行的行为已直接危及客体的安全。
(2)犯罪未得逞。这一点是区别犯罪未遂和既遂的标志。犯罪未得逞应理解为犯罪分子的行为未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即犯罪分子所追求的危害结果未发生。在这里未得逞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发生任何危害结果;另一种情况是已经发生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没有发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结果。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区别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标志。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人意志的原因。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之所以未能达到预期的危害结果,并非犯罪分子自愿阻止它发生,而是由于违背其意志的各种原因造成的。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属于客观外界的影响,有的是由于犯罪本身客观条件的限制,也有的是犯罪分子对犯罪的方法、工具或者犯罪的对象在认识上发生错误。
以上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犯罪的未遂,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成立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它的危害性显然大于犯罪预备,但其所造成的危害,一般说来又小于既遂犯,所以,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