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赵某2000年签定农村房买卖合同且共有人同意出卖意见书并有所在村盖章证明书.由当地政府种种原因拖延至今才开始做房产权证.于是卖房人以居民不能购买农民房为由不予办理.并说要给他一套房子.我是一名军队退休干部根据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物资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政部总后勤部关于改进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通知民(1986)安32号1986年10月25日(略)四、离休退休干部自建、自购住房和维修私房.。凡是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自愿到农村,县镇和小城市(包括中等以上城市的郊区和.县)自建、自购住房安置的,安规定标准发给建房经费和建筑筑三材;对自愿维修|、扩建个人私房的,按标准发给百分之八十的建房经费,不论自建、自购或维修和扩建,其经费包干使用,房屋产权归己,维修自理。且我与当地民政局签订军队退休干部自建、自购房协议书根据民安字(1986)32笫四款规定同意我自建、自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同时根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规定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请问我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我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0-12-21 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