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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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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否成立?

某日,被告人李某到酒楼与朋友一起饮酒。其间,李某与邻座的张某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并且互相有推拉行为。在场人将李某、张某二人劝开。不久,张某抄起两个空啤酒瓶,将酒瓶砸碎后即寻找李某。当李某从酒楼走出时,张某嘴里说:“扎死你。”即手持碎酒瓶向李某扎去。李某躲闪不及,被扎伤面部。后李某双手抱住张某的腰部将张某摔倒在地,致张某被自持的碎酒瓶刺伤,造成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请问:李某的行为能否成立正当防卫?为什么?谢谢您哦~

发布时间:2010-12-2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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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璟律师
山东枣庄滕国律师事务所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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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璟律师  [山东-济南] 13561102033
回复时间:2010-12-23 11:01

不成立正当防卫,现在李某处于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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