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由于单位领导在2010年9月30日院领导在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停发本人工资,致使我个人及家庭失去经济来源无法正常生活。停发本人工资原因如下:我部门领导安排本人一项工作任务,2010年9月28日下午5点左右,我才拿到其它部门提供的完成此项工作任务的必要资料。29日早晨8点左右单位分管领导未通过我的部门领导直接给我打电话索要此项工作任务,由于当时我手头还有我部门领导安排的两项工作任务也正在进行中,在这么短时间内和这么多任务的情况下于29日上午完成此项工作任务根本无法实现,单位分管领导根本不从实际情况和工作角度考虑强迫本人必须在他规定的时间内(29日上午)完成设计任务,这分明是在刁难本人,我与其说明实际情况并答应29日下午4点完成此项工作任务。单位分管领导听后恼羞成怒,随即在电话中威胁我:如果不在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任务将要整治并处理我。对于单位分管领导此种没有一点人性、根本不考虑职工身体健康、工作强度,近乎于流氓无赖的行径本人进行了严辞回绝。导致了2010年9月30日单位领导在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停发本人工资。单位领导不辨是非、不从公平公正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听信单位分管领导一面之词,在没有与当事人进行了解调查的情况下强行停发本人工资,此种做法如此恶劣毫无道理可言,管理水平及素质及其低下。停发工资后本人曾两次找到单位领导交涉未果,鉴于此种情况,为了今后的生活为了讨回公道我想请求劳动仲裁部门为我进行劳动仲裁,希望通过法律程序要回我合法的应得劳动报酬。在此我想咨询专家如下几个问题:1.像我这样一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是否适合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2.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程序怎么走。3.申请劳动仲裁时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4.申请劳动仲裁结果将会如何。
发布时间:2010-12-25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