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3年4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第3款之规定,我工作的单位申请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请问我的综合计算工时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要在下面哪个期间内统计: 自然年期间、本人进入工作岗位至满一年期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企业实行这种工时制的批文日期开始的一年期间。
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