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0年购的房,由于当时开发商晚交房整整一年,又没有对此进行赔偿,所以我们很多业主就没有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2009年通过公证的方式寄了一份EMS给业主,追讨所欠的物业费,业主没有回复。今年物业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请问,物业公司是不是前面的几年时间过了诉讼时效,只应该追讨近两年的物业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你的欠款是持续一直存在,诉讼时效没有过,物业公司可以一并追讨两年前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