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早年丧偶,膝下有一子一女。男王甲聪明可爱,深受王某疼爱;女王乙自小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王某颇为厌恶。2006年6月,王某病重,弥留之际立下遗嘱,将其所有房产及存款悉数留给王甲,王乙分文不给。王某去世后,王甲依遗嘱继承所有财产。王乙生活窘困,迫于无奈,要求将其父王某的遗产重新分割,以保留自己必要的遗产。王甲拒绝,称遗嘱为王某亲自写下,是合法的。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问:王某应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王乙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