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法律> 婚姻家庭>遗嘱人应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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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应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王某早年丧偶,膝下有一子一女。男王甲聪明可爱,深受王某疼爱;女王乙自小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王某颇为厌恶。2006年6月,王某病重,弥留之际立下遗嘱,将其所有房产及存款悉数留给王甲,王乙分文不给。王某去世后,王甲依遗嘱继承所有财产。王乙生活窘困,迫于无奈,要求将其父王某的遗产重新分割,以保留自己必要的遗产。王甲拒绝,称遗嘱为王某亲自写下,是合法的。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问:王某应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王乙保留必要的遗产?

发布时间:2011-01-08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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