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在2001年3月登记结婚,在2001年4月买房。买房时甲出资5.9万,乙出资5.25万,银行贷款5万元,每月还950元左右。在孩子一岁多时,甲乙闹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乙抚养。由于甲工作的不确定性,乙要求甲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甲称其没钱。因为乙没有其他住房,而甲有一套他父亲遗留下的私房,所以甲想让乙将他们共有房产的产权全部过户给自已,并以此折抵孩子的抚养费。请问:乙的要求于法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