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法律> 婚姻家庭>婚姻登记处是否能以一审离婚判决效力待定为由拒绝为当事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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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是否能以一审离婚判决效力待定为由拒绝为当事人登记?

李某与前妻刘某经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后李某与方某自由恋爱并决定办理结婚登记,但婚姻登记处以无法证明该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为由,拒绝为二人办理登记。请问:婚姻登记处的说法是否正确?

发布时间:2011-01-08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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