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张某被刘某收养。2002年,22岁的张某因琐事和刘某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解除了他们的收养关系。2004年,刘某以自己年岁已大,丧失了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且无其他子女赡养为由,要求已经工作了的张某每月给付其赡养费500元,并负担医药费用。请问:张某对刘某是否具有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