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和乙女婚后育有一女,现孩子4岁。甲男是国家公务员,乙女在一家外资企业上班。婚后两人共同出资购买的甲男单位的集资房,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甲男和乙女因感情不和欲离婚。请问: 1、甲男是国家公务员,是否因此对孩子有优先抚养权? 2、乙女是否有权分得夫妇共同居住的集资房? 3、乙女婚后的工资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