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自家房屋被洪水冲倒后,以全家人口重新申请了106平方米的宅基地并用个人的积蓄办理了手续。甲划出45平方米建房屋并将该房以2万元转让。后甲用转让费和个人的1万元在剩下的宅基地上建了两层楼房(此时甲弟妹均未成年,父亲已去世,母亲患有精神病),部分出租部分用于自住。1996年甲以个人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1997年甲母亲病发去世,弟妹继续住在此房内,每年房租兄弟姐妹之间平分。2002年6月甲把此房产赠与女友乙。请问:甲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