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1948年生,在父母包办下1966年甲和乙举行了结婚仪式(当时甲18岁,乙21岁),但未进行婚姻登记。婚后,有子女四人。甲在其50岁(1998年)时与另一女人,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至今己三年。乙要告甲重婚,但几次被子女劝阻,而乙又不肯离婚。新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请问:甲是否可依此规定办理婚姻无效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