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电力公司的职工。1998年李某的单位集资建房(全额集资),李某参与了单位的集资,并交纳了大部分集资款。2000年3月,李某与郭某结婚。婚后两人共同把房子剩余的集资款一次性交齐。2000年7月,市房地产局为李某颁发了房产证。2003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但是两人对于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争议。请问:一方婚前集资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