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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购物发票能否作为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张某与李某是夫妻,但已分居多年,双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完毕后,准备去办理离婚手续。在整理分得的财产时,张某发现了一些李某近年购买黄金饰品等礼品的凭证和发票。张某虽从未见过实物但认为实物都被李某藏匿了,这些都应当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张某想依据该购物发票向法院要求分割这部份财产。请问:该购物发票能否作为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发布时间:2011-01-09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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