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法律> 婚姻家庭>离婚一方为少付抚养费而隐瞒收入,另一方可否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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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为少付抚养费而隐瞒收入,另一方可否追讨?

李某与刘某离婚时,为少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声称无固定工作,隐瞒收入,法院判决其支付的抚养费远不足孩子的需要。刘某一直靠借贷供养孩子,期间刘某几次提起诉讼追讨抚养费,但因无法提供李某的收入状况证明而不被法院支持。现在刘某已取得李某近几年的真实收入证明。请问:刘某可否向法院请求追讨李某之前少支付的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1-01-09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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