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后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一半产权归张某所有,另一半产权归张某的儿子小张和张某的母亲老陈所有。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李某和李某的母亲林某所有。后张某与刘某再婚,刘某认为张某和李某的离婚协议无效,认为小张、陈某、林某不应参与分配。请问:刘某的说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