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女)和李某(男)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是在婚后由男方李某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因此,张某和李某离婚时,张某没有住房。请问:离婚时张某可否要求继续在此房屋居住?若张某能继续居住,是否需要向李某支付一定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