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法律> 婚姻家庭>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在单位分配的住房是否拥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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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在单位分配的住房是否拥有居住权?

张某(女)和李某(男)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是在婚后由男方李某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因此,张某和李某离婚时,张某没有住房。请问:离婚时张某可否要求继续在此房屋居住?若张某能继续居住,是否需要向李某支付一定的补偿?

发布时间:2011-01-09 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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