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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夫妻一方分得的福利房,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分割?

李某与张某结婚后,李某分得一套福利房。后由于感情不合,张某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某做出了很多努力,但张某仍坚持离婚。无奈之下,李某同意离婚。张某认为其对李某分得的福利房有一半的房权,要求李某按房屋的市场价格支付一半房价。李某认为该房为自己的福利房,张某无权要求分割。请问:张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该套福利房?

发布时间:2011-01-09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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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延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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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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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延坤律师   [辽宁-沈阳] 13898101908

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男方取得这套房子时并没有支付对价而是单位分配的,而购买产权时又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所以认定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有权分得一半。

但是,如果在婚前用自己的积蓄通过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使用权,在婚后将产权买下来,离婚时对原来为取得使用权转让款应当认定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房产的余额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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