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工资按月支付。2008年2月至4月,由于甲公司效益不好,未向王某支付三个月的劳动报酬,王某也没有提起仲裁,且仍在甲公司工作。直到2009年11月,经人提醒,王某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三个月的工资。甲公司拒绝,称已经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自己不支付也是可以的,双方协商未果。请问:王某提起劳动仲裁,是否受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