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任经理助理,月工资3200元。2008年6月,合同期满,甲公司一直未与王某续签。但王某仍在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亦未表示异议。同年8月,甲公司调整工作岗位,将王某调至行政部门,月工资相应的减为2500元。王某反对,称合同期满后自己留在甲公司,甲公司默认,自己有权按原合同享有工作待遇。双方协商未果,提起劳动仲裁。请问: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仍在原单位工作的王某是否有权享受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