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5月,王某在工作期间,右手不慎被机器砸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甲公司依法给与了工伤待遇。经住院治疗后,王某回到甲公司上班。同年9月,王某右手疼痛,便到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医院诊断后认为,右手疼痛系工伤复发。王某不得不住院治疗,并向甲公司要求再次享受工伤待遇。甲公司拒绝,称已经给与过工伤待遇。双方协商未果,提请劳动仲裁。请问:王某工伤复发,是否有权再次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