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陈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同年11月,甲公司为提高陈某的工作技能,决定对陈某进行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与陈某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在接受培训后,必须为甲公司服务满三年,如在三年期限内陈某单方解除合同,必须支付3万元违约金。但双方未相应变更劳动合同的期限,也未对劳动合同期满后剩余服务期如何处理进行约定。2009年6月,陈某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拒绝再履行剩余的服务期约定,向甲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甲公司拒绝,认为双方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陈某应继续履行剩余服务期约定,否则应按约定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陈某提请劳动仲裁。请问:陈某是否有权拒绝履行剩余服务期约定?
发布时间:2011-01-09 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