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赵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同年8月,甲公司欲开拓国外业务,得知A国将举办以为各公司及销售人员展示、交流自身的销售技巧及经验为目的的“国际销售精英交流会”,遂决定派赵某参加此次会议。甲公司认为参加交流会的全部费用都由公司出,赵某回来后应将会议信息运用到公司销售业务中。于是与赵某签订《服务期协议书》,协议约定:赵某出行的一切费用由甲公司承担,赵某回来后,必须为甲公司服务满两年,如在两年期限内赵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违约金。参加交流会回来后,赵某将会议内容整理成册,与公司员工分享。2007年12月,赵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甲公司认为赵某违反了《服务期协议书》的约定,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拒绝,辩称参加交流会不属于提供专项培训,甲公司无权依此约定服务期,而且自己已将会议信息与公司员工分享。请问:甲公司出资让赵某参加交流会,以此为由与赵某订立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1-01-09 2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