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某软件开发公司。2006年5月,甲公司与赵某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约定,赵某在离开公司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业的其他公司或业务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作为补偿,甲公司在该1年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每个月向赵某支付相当于其工资的50%的经济补偿金,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2008年1月,赵某以身体不适为由,申请辞职。甲公司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赵某领取《保密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金。赵某拒绝领取,并在三周后,与一家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甲公司得知后,要求赵某按照《保密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赵某拒绝,辩称自己在离职后并未领取经济补偿,不再受该协议的限制。请问:赵某离职后拒绝领取经济补偿金,是否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发布时间:2011-01-09 22:05